对象S在2021年底解除社区康复,拿到解除书的时候他激动地表示,总算能够去学开车了。抛开其戒毒康复的目的性不论,就社工从多方了解得知,S在三年的社区康复中确实能够做到遵纪守法,尤其是遵守社区康复期间不开车的规定,因此其激动的心情可以理解。
相应的,社工的另一个对象J,三年社康已经到期,正在等待解除社康的审批,社工曾亲眼目睹其在三年的社康期间数次驾驶机动车。对此,社工严肃告诫其要遵纪守法,因为法规明确指出,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,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。3年内有吸食、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,不得申请驾驶证;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、社区康复措施的,要注销驾驶证。所以他在社康期间的驾驶行为是违法的,一定要停止并不再犯。而对象的态度一直是模棱两可、不置可否。
针对此种情况,作为社工不能熟视无睹,采取了以下应对方法:一是从2019年第4季度开始,在报表中报备对象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情况,并向区工作站和镇禁毒办汇报;二是与对象户籍所在居委和民警进行沟通,提醒民警注意此种情况;三是定期与对象沟通,经常对其进行普法宣传,尽力促使对象杜绝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。
这些是社工在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应做、能做的,效果怎样尚待观察。服务对象经过三年的社区康复,目前正在等待解除社康,解除之后有机会合法地开车。但有一点是没有商量余地的,那就是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,这是底线,丝毫不可逾越。
嘉定工作站南翔镇社工点 甘岳鸣 供稿